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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有效期

  支票有效期,是支票发生效用的使用期限,也指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自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目录

支票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6)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7)写明“即期”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者,仍视为见票即付;

  (8)一定金额;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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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