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冠名发票
企业冠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企业冠名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所需材料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2、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3、对特种行业、特种用途的冠名发票,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印制出口发票的企业应提供允许出口的批准文书复印件;4、使用自有软件系统开具发票的,申请人应同时将开票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手续办理方式
冠名普通发票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软件和发票开票软件管理模式的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批印制:
1、财务核算软件和发票开票软件实行统一管理的集团公司:冠名发票由集团(省)公司统一负责向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新版冠名发票的印制申请,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审批,县市区局不再受理下级公司的印制申请。
2、其他纳税人:新版冠名发票的印制申请由县市区局受理后逐级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3、冠名发票印制许可批准后,纳税人在每次冠名发票印制时,只需提出冠名发票印制数量的请求,不需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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