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障碍抗辩
权利障碍抗辩,是指被告基于民事实体法中的权利障碍规定,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能妨碍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抗辩。
权利障碍抗辩的含义
权利障碍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主要有:契约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订立其不可独立订立的契约且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追认;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之方式;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未得本人之承认;撤销)
权利障碍抗辩的特征
权利障碍抗辩的特征在于,若其成立,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自始即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可主张自己或贷款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从而免除高额违约金或利息的给付义务权利。
抗辩与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广义言之,包括所谓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及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主张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自始不存在或者虽存在但已消灭的一种抗辩。狭义的抗辩又可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前者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会发生,比如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后者是指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已归消灭,如债务清偿。
所谓的“抗辩权”,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债权人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后者,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702条的保证人抗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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