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的作用
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各类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租赁设备的承租人等。由于这种债务的偿还会形成现金流以支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偿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所以原始债务人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前提和基础。但相对而言,原始债务人之所以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完全是由于其债权人的要求和行为,它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
原始债务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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