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债务置换债券
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是指省级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原因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以一定规模的政府债券置换部分债务,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
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地方下达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置换存量债务,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已经审计确认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操作程序上,向地方下达债券额度前,我部专门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了沟通报告,下达债券额度后,又及时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了报备。
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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