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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级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发行的该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即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和偿还资金的来源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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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名词解释_博山区人民政府   http://www.boshan.gov.cn/resources/public/20210414/60768f21131bdfd7e6e62c19.pdf
[2].  地方政府债券_镇原县人民政府   http://www.gszy.gov.cn/czj/xxgk/fdzdgknr/zcjd/content_10508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