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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是指开证行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在受益人押金之前,随时可以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之前,开证行仍要承担付款责任。但如果付款行在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货款,开证行则承认这种议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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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

  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是维护开证银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甚至倒闭时,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无保障,风险大。

可撤销信用证的使用情况

  由于开证行可以单方面撤销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对受害人来说,只是一个不确定的付款承诺,受益人的利益没有什么保障,因而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中国在出口贸易中原则上也不接受可撤消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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