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地,一项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
一方面,一项债权合同可涉及数物,例如,买卖数物可由一项买卖合同完成,而不必就一物单独缔结一项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例如,未来物的买卖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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