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66,中央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1030166项)科目,反映按照《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收的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概述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是国家对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按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第三条规定: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财综〔2010〕5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从2019年1月1日起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企业缴纳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财综〔2010〕5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核电厂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乏燃料运输;
(二)乏燃料离堆贮存;
(三)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四)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五)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六)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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