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充
法定抵充,即由法律规定的抵充。法律所规定的抵充顺序,意在补充当事人意思之不完备,仅在欠缺当事人意定抵充的场合,才有法定抵充的适用。
法定抵充的顺序
适用法定抵充的方法进行抵充时,对数个相同种类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下:
(一)几项债务中有履行期限界至的债务的,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数项相同种类债务中,既有履行期已届至的债务,也有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对于债务履行期到期的,应当优先清偿,或者说应当尽先抵充。
(二)几项债务的履行期均到期的,则按照如下抵充顺序履行
第一,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履行。具体而言,债务未设定担保的,应当优先于设定担保的债务履行(抵充);债务虽然均设定担保,担保如果有多少之分,则担保最少的债务应当优先履行。
第二,均无担保或者担保均相同的债务,以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履行。如果数项债务均无担保或者虽设定担保,但各项债务所设定担保均相同,则应当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优先履行或者说尽先抵充,此系岀于为债务人自身利益考量而计。所谓“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可举数例加以理解: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约定违约金的债务相较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其原因在于,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如因清偿债务,致其他债务人免除清偿责任,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以弥补其为其他债务人本应分担的债务所为的给付。而如果抵充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则不发生求偿的问题,自然较为简便,优先抵充于债务人也较为有利。另外,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执行依据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其原因在于,有执行依据的债务意味着债务嗣后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如果拒绝履行,将产生迟延履行利息、罚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严重者甚至会被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于债务人而言,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的负担显然高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负担。
第三,债务人负担相同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债务履行期均未届履行期,各债务负担均相同的,则应以先到期的债务优先履行。进一步要说明的是,对于未定履行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发生的同时已届履行期,故应当以发生债之关系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哪一项债务应优先履行。
第四,债务人负担均相同,且履行期均同时届至的债务,根据各项债务所负担的债务数额按比例履行。
综上所述,在适用法定抵充方法进行清偿时,抵充的顺序为:(1)已到期的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则按债务比例履行。由此可知,本条规定贯彻了以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立法原则,此项立法原则.既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与理念,亦契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
清偿抵充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以上条文是民法典对清偿抵充的规定。
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指定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学界通说认为,给付是债的履行的一种形式,而清偿则是给付的结果;从合同之债的效力上而言,履行是合同义务,从债务人的行为上而言,给付是行为(作为)的一种类型。抵充,则是给付之后约定、指定或者法定等特定债务消灭的后果。
当事人在清偿时若要进行抵充,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清偿抵充的前提。清偿抵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应是同一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抵充的种类。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与法定抵充。首先,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抵充,只要约定合法,则无干预的必要。如无约定,则应按指定进行抵充,指定权应于清偿时行使,如无指定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失效理论视为放弃指定。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则进行法定抵充。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