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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充抵

清偿抵充方式

  指定抵充,即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清偿人在为给付时,可以向清偿受领人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清偿所要抵充的债务。

目录

指定抵充概述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的债务时,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换言之,选择权在债务人。这是因为在债的关系中清偿人本已处于弱势地位,赋予其指定权,有利于保护其利益,而且也与清偿抵充及清偿人的本来意图一致。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履行人,债务履行人不为指定时,视为放弃抵充指定权,此时即应当适用法定抵充的方法。债务人的指定权是形成权,其行使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债权人同意。意思表示的生效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一般规定。指定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债务人的指定应当在清偿时作出。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的,则在清偿后不得指定,否则产生争议时债务人可以立即指定,如此之后法定抵充顺序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指定抵充的内容

  (一)清偿人的指定

  清偿人在为给付时,可以向清偿受领人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清偿所要抵充的债务。之所以将指定抵充归属于债务人,是因为债务人在债之关系中处于弱势,且能保证清偿抵充与清偿人的意图是一致的。

  (二)抵充指定的限制

  债务人就其债务除了本金之外,尚需支付利息及费用的场合,如果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其抵充顺序依次应当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除非上述顺序经当事人合意变更,否则若债务人作出的指定与此顺序不符的,其指定不生效力。

清偿抵充概述

  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依约定进行抵充。

  (2)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没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4)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5)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6)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7)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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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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