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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抵充

清偿抵充方式

  意定抵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可分为合意抵充与指定抵充。合意抵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决定的抵充,即使当事人的约定于法律规定不同,亦有效。指定抵充,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指定来抵充。指定抵充,原则上归属于债务履行人,债务履行人不为指定时,应当适用法定抵充的顺序。

  1.合意抵充(约定抵充)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规定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了约定抵充的优先性。如果当事人就抵充的顺序协商一致,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应予以尊重。故此时约定抵充应当优先于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抵充可以在清偿前或者清偿时约定;在清偿后约定抵充或者变更原抵充约定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发生效力,但不能影响担保人等有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利益。约定抵充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例如,债权人请求清偿特定债务,债务人未反对而予以支付的;或者债务人明确给付系为清偿特定债务,债权人未反对而受领的。

  2.指定抵充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的债务时,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换言之,选择权在债务人。这是因为在债的关系中清偿人本已处于弱势地位,赋予其指定权,有利于保护其利益,而且也与清偿抵充及清偿人的本来意图一致。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履行人,债务履行人不为指定时,视为放弃抵充指定权,此时即应当适用法定抵充的方法。债务人的指定权是形成权,其行使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债权人同意。意思表示的生效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一般规定。指定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债务人的指定应当在清偿时作出。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的,则在清偿后不得指定,否则产生争议时债务人可以立即指定,如此之后法定抵充顺序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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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

  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指定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的规定包括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顺序抵充3种。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具体顺序为: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一)须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如仅负担一项债务,则债务人之清偿系对该债务为之,不产生如何抵充之问题。唯有基于不同之原因所生数宗债务,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始有抵充可言。此所谓数宗债务,不问自始即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抑或嗣后由他人承担而来,均得适用。即使就一宗债务而约定分期清偿之数期给付,亦适用抵充之规定。

  (二)须数宗债务之给付种类相同

  债务人所负债务如以不同种类之给付为标的,则债务人提出之给付为何种类,即依其给付之性质定其所欲清偿之债务。例如债务人负有给付稻谷100斤的债务及给付面粉100包的债务,债务人如给付面粉50包,应当认定为是抵充所负给付面粉的债务,无从以之抵充稻谷债务。故须数宗债务之给付种类相同,方发生抵充的问题。例如订购某书60册,后再追加订购40册,当出卖人仅有30册的库存时,即发生究竟系抵充原来债务抑或追加债务的问题。

  (三)须债务人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提出之给付如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全部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即无抵充可言。唯有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始发生究竟应抵充何宗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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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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