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条款
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多数人定约而事先单方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的条款。《民法典》称其为“格式条款”。主要功能在于,交易条件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减少交易成本,当事人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如此对消费者亦属有利。
定型化契约条款双轨规范体系
“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对于“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双轨规范体系:
法律规定 |
消费者保护法 |
民法 |
定义 |
1、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型契约之用, 而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 2、定型化契约: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内容全部或一部分而订立的契约; |
定型化契约实质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而订立的契约 |
程序规定(是否构成契约的内容) |
1、定型化契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无效; 2、定型化契约条款记载与定型化契约中的,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 明示内容显有困难的,应以显著方式公告,并经消费者同意而受约束; 3、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的, 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无效; 2、定型化契约条款应明示其内容,难以明示的应当告知其并经其同意; |
解释 |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的,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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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定型化契约条款应受规制 |
1、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当事人之责任的; 2、加重他方责任的; 3、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的; 4、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定型化契约条款的认定
定型化契约条款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契约条款系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2、其目的在于一次条款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它可分为一般条款与非一般条款,前者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后者则是指契约当事人个别磋商而合意的契约条款。在效力上,若一般条款与非一般条款冲突的,以非一般条款为准,盖因其属个别约定。
定型化契约条款之订入契约
(一)意思合致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仍应当遵循契约的基本原则——意思合致,即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始能成为契约的内容。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明示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告知相对人欲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订入契约,并使相对人了解契约的内容。此为《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说明义务。
(二)未经记载条款之成为契约内容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现有困难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该条款才成为契约的内容。至于同意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与默示。
(三)异常条款、难以注意或辨识条款
所谓异常条款,即该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者。所谓难以注意或辨识条款,是指定型化契约条款因字体、印刷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注意或难以辨识的。此二者均不构成契约的内容。
(四)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审阅期间
消费者在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当有合理期间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否则该条款不构成契约的内容。
(五)书店“盗窃罚款”的告示
关于书店在其门口张贴“凡偷书者,偷一罚十”的公告,在解释上应否认店主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一个关于盗窃罚款的契约。虽该公告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但对于该公告的内容,不应当认为偷书者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符合偷书者的内心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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