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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游公司为了方便旅游者安全携带和使用货币而发行的一种定额票据。它不指定具体的付款地点和银行,客户购买旅行支票后,可以随时签发使用。

  旅行支票一般是由发行机构签发、由其自己付款,并经旅行支票购买者会签的一种特殊的支付凭证,是票据的一种形式。

目录

旅行支票的特点

  1、使用便利。旅行支票有各种固定的面额,能方便旅行者零星支取使用。而且发行机构为了扩大其流通范围,发挥旅行支票的支付手段职能。在世界各大城市和旅游地设立许多特约代兑机构,大大方便了旅游者的兑付。持票人携旅行支票出游,不仅可在发行机构的代兑行兑取票款,而且还可以在旅行社、旅店、机场、车站等地随时兑付。

  2、携带安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时,须在签发银行柜台当面初签,作为预留签字;取款时,须在兑付行的柜台前当面复签,核对后才能兑付。因此,若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也不易被冒领,比携带现金安全。

  3、汇兑风险低。旅游者在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汇率就确定了。在汇率出现明显波动,本币在外汇市场上压力增大时,旅游者可以减少汇兑风险,不过使用该种支票时购买者在购买时需付手续费,兑付时需扣除贴现息

  4、流通期限长。旅行支票多数不规定流通期限,可以长期使用,并具有“见票即付”的特点,即持票人可以在发行机构的国外代兑机构凭票立即取款。

  5、可挂失补偿。发行机构规定,旅行支票不慎遗失或被盗,可提出“挂失退款申请”,只要符合发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挂失人就可得到退款或补发新的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业务的关系人

  1、发行人,即出票人。它是指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在旅行支票的正面印有发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负责人的签名。旅行支票是以出票人为付款人的支票凭证,因此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2、持票人。持票人申请购买旅行支票,在交足金额和手续费后在旅行支票上初签的人。

  3、代售人。代售人是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或旅行社的代理机构,代替发售旅行支票,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付款责任仍由发行人承担。如出票人自己售出旅行支票,则无此代售人。

  4、兑付人。兑付人是根据和发行人签订的代付协议凭初签和复签相符的旅行支票向持票人兑付现金的人。

  5、受让人。接待旅行者的商店等服务部门接受旅行支票时,旅行者要在抬头栏写上服务部门的名称,被记名的单位便成为受让人。受让人背书后送交兑付行兑现。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旅行支票的发行和使用可能会有所不同,主要关系人的角色也可能有所不同。

旅行支票的主要业务程序

  1、旅行支票的出售业务程序

  (1)发行与代售。旅行者外出(在本国和外国都可)旅游之前,可到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或旅行社申请购买。基本手续包括:出示护照,填写申请书,注明要买哪一家银行发行的旅行支票,需要货币种类及面额和张数即可。若旅行支票的金额是外币,按银行当天卖出汇率折合成本币另加手续费向客户收取或借记其账户。按旅行支票的基本规定,购买者在银行的柜台上要当经办人的面在支票的“初签栏”签名,这叫初签,以便在兑付时与复签栏的签名相核对。在我国可以购买旅行支票的人有:外国驻华机构、境外居民、在本行存有外币现汇的境内居民。境内居民经外管局同意者可用外币或现汇购买;类似三资企业的单位购买,须向外管局申请,并提供用汇证明和相应的人民币,方可办理购买手续。

  代售是指在总行与发行机构有业务协议的条件下,各分、支行如需开办旅行支票代售业务,须向总行申请,审批后由总行与发行机构联系,要求发行机构直接通知批准的各代办行,将订购旅行支票的申请表、宣传品等送往各代办行,以后,就由代办行直接向发行机构订购旅行支票,并代理出售。

  (2)订购与签收。发行机构收到订购旅行支票的申请后,把所订购的旅行支票连同一份旅行支票信托凭证或收据寄送各代办行。各代办行收到后,要认真审核凭证或收据上所记录的货币、面额、张数、号码是否与实物相符,无误后由有权签字人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或加盖银行图章,再将信托凭证或收据原件寄回发行机构,副本代办行留底。

  (3)保管。旅行支票和有关凭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设置“未发行各种面额证券”登记簿登记实物明细账,记录每次收入、付出的旅行支票的币种、面值、号码、金额,并结出余额。

  2、旅行支票的兑付业务程序+收兑旅行支票的机构很多,除银行外,一些大的旅馆、商店、机场也都可以兑付,其使用像钞票一样非常方便。当旅行者在异地需要用钱时,可到兑付点兑付。旅行支票的兑付程序如下:

  (1)识别旅行支票的真伪。兑付旅行支票时,应熟悉票样,如发行行名称、货币、面额、版面、纸张等,若有疑问应查对样本,发现假票,应予没收。

  (2)查验持票人的护照并要求持票人在旅行支票上的“复签栏”内当面复签。作为银行应仔细核对初签与复签是否一致,若有疑问,可以让其在背面再签一次,并将证件的号码抄在支票的背面,以便查询和追索。核对无误,并扣收一定比例数额的贴息后,予以兑付。

  (3)兑付旅行支票。由于兑付时,兑付行要垫付资金,直到从发行行收回支票款项,因此兑付时要扣除贴息。若持票人要提取与所持旅行支票币别相同的外币现金,则扣除贴息后的剩余金额为所付外币现金;若持票人要求提取与所持旅行支票币别不同的外币现金时,在扣除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贴息后,要按当时外汇买入现汇价与卖出外汇现钞价的比率折算,所得数额才是所付外币现金数额;若持票人要求兑付当地货币,则用兑付地货币与支票上货币的当日买入价计算应付旅游者的金额数,并要扣除一定的贴息。

  3、旅行支票的结算

  兑付后,和国外发行人结算头寸,收回垫付的资金,一般是填制买入票据托收委托书进行托收。填写《购买外钞申请书》一式两份,注明旅行支票的行名、号码和面额。兑付时,兑付行自行垫付资金,使用当日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买入价折算,扣收7.5%的外币贴息对外支付。

  4、旅行支票的索偿

  兑付后的旅行支票应在票面上加盖兑付行名的特别划线章,并在背面作成兑付行的背书,迅速寄往国外发行机构索偿票款以补回垫款。

  5、旅行支票的挂失与补偿

  假如客户在旅行时其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窃,可向出售银行(发行机构或其代办行)申请挂失和补偿,说明丢失的时间、地点、支票面额、数量、初签与复签等有关情况。各行可按协议要求办理挂失和补偿手续。客户按要求提供原购买合约及身份证,并填写补偿申请书。代办行等要按照发行机构的要求逐项审核补偿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客户的旅行支票无初签或已复签,均不能办理挂失和补偿。对已初签而没有复签已丢失的旅行支票,应审核申请人原购买合约上的签字与补偿申请书上的签字是否一致,无误后将客户护照号码抄录在申请书上,并由有权签字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受理挂失和补偿。只要持票人挂失的理由可信而又急需用款,用电报、电传与发行银行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即可补发给新的旅行支票,一般都不再收手续费,而由发行银行承担,这是银行争揽业务的一种优惠办法。

  补偿时,应重新填写购买合约,并在合约上注明“补偿”(Repund),将最后一联购买合约连同当面初签的支票交给客户,同时将新的购买合同,连同收回的客户原购买合约及补偿申请书一并寄发行机构。办理补偿是不收客户手续费,而由发行机构按协议规定付给补偿手续费。客户要求补领现金或补领的金额超过发行机构规定的限额,应电询发行机构获得授权后方可办理。

旅行支票的缺点

  1、固定面额,金额比较小;

  2、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旅行支票使用者须在票面签字两次,两次签字完全相符才能取款;

  3、兑付费用:按旅行支票票面金额扣收7.5‰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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