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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开发

  未利用土地开发是指对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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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开发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未利用地开发。对未利用地的开发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国家给予鼓励,并给予各种政策。国家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侵害开发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作出处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可以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开发者,明确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年限。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壤污染等为前提条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合理确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区域,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洪涝灾害的地区,要禁止开发。要将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不但不能使未利用土地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还要通过土地开发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

  三是因地制宜,将适宜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合开发成耕地的首先应当开发成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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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土地的开发、整理与复垦_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s://ghhzrzy.tj.gov.cn/ztzl_143/gzjwqhg0812/gdbh/202012/t20201231_5274045.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