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规模标准
招标规模标准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概念,用来界定项目是否必须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条件,就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规模标准概述
招标规模标准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概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法是不可能规定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对招标规模标准有明确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是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是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是100万元。
招标规模标准是适用货物和服务的,但仅限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什么是与工程有关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比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三种服务,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鉴定等。
招标规模标准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1、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6号令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四条: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843号文对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做出具体说明,其中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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