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与物权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中,未使用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或物权请求权的字样,而是设专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第三章)。《民法典》中,维持了这一规定方式。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的第三章中,除对上述三种物权请求权作出规定外(第235、236条),还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234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2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238条)。此外,对物权受到侵害时的纠纷解决途径、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等作了规定(第233条、239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其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种物权请求权。
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的行使。妨害人包括两种人:第一种是行为妨害人,第二种是状态妨害人。所谓的行为妨害人是指实施妨害的人;状态妨害人就是可以对行为妨害有法律上的控制能力的人;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已经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1.排除妨碍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2.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
3.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5.排除妨害的费用原则上由妨害人承担,如果妨害人没有过错,则权利人需要分担。
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类: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对应的责任方式:返还原物)。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对应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对应的责任方式:消除危险)。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
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物权之本体。
②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
③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主要区别在于:①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②目的与作用不同;③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④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⑤时效的适用不同;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前者优先于后者。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通说认为:在物权请求权中,可能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是其中的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及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6条中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依此规定,惟普通动产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超过时效期间后,时效利益取得人对该动产控制,受占有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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