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制度改革
资源税制度改革为鼓励节约开采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增加资源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决定改革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部分资源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提高部分资源税负水平;扩大征税范围;统一油气资源税费制度。
资源税制度的调控作用
税收成为政府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而资源税制度是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资源税制度的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配置。我国开征资源税之前,对资源的管理措施相对比较薄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整体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开采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等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资源税的开征,根据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优劣,按照不同产品、不同产区,核定不同的从量征税定额,把资源开发、利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合理、节约、有效开发利用国家资源。
第二,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促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资源课税,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资源税与其他税种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体税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同时,资源税的收入绝大部分归地方,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解决收入向资源优势地区转移等问题,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和财政优势,从而促进分税制的实施。
第三,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使开采企业公平竞争。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存在很大差异。资源赋存条件好、品味高、开采条件优越的企业,成本低,利润水平高;资源赋存条件差、采掘企业的条件差、品位低、开采条件差的企业,则成本高、利润水平低。因此,利润水平的高低,不能真正反映其经营成果,利润分配也失去了合理的基础,更不利于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开征资源税,可以把由于资源自然条件优越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业在比较合理的利润水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进而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
第四,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征收资源税,对由于资源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从而调动广大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更大的价值。
资源税概述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都征税,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采取选择法,从众多资源中选择了级差收入差异比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部分矿产品及盐等资源列为征税范围,对没有列入征收范围的其他自然资源目前暂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说,资源税在我国是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源头防止资源的浪费和破坏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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