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市场状况
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
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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