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审计
定期审计是指审计时间已经预先予以规定,如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审计。
定期审计制度概述
1987年1月,审计署正式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要求各地区实施。该制度规定,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要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和审计机关的条件,分别实行定期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被审计单位要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同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审计部门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对于不报审和拒审的单位,由审计机关通知财政或财务部门,暂时停止或减少拨款”。
自此,定期审计在全国范围内有步骤地开展起来,逐步覆盖公交、商贸、财政金融和其他行业。1989年,审计署正式施行《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并要求实行定期审计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定期审计的成效是明显的。这项工作开展后实现了“五满意”:迅速而大面积控制违纪,增收节支,加强管理,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满意;单位违纪行为减少,增收节支,管理加强,单位领导满意;财会工作有审计“撑腰”“做后台”,大大缓解了与领导和群众的矛盾,财会人员满意;审计效益高,收效大,审计人员也满意。审计干部则反映,“定期送审后,思想上有了‘位子’,工作上有了‘盘子’,取得了效果,尝到了甜头。”
1994年审计法颁布,“定期审计”淡出了历史舞台。然而不能忘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行定期审计体现出的审计人求实、创新的精神。这对于打开审计工作局面,推动审计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审计概述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从深层次来看,审计的本质含义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性特征
(二)权威性特征
(三)公正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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