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如下两类: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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