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71,中央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1030171项)科目,反映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船舶油污损坏赔偿基金。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概述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分摊的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或者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应对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有着积极作用。
90年代起,我国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国情,不断完善立法,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012年5月1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随着该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下简称"油污基金")正式建立。2015年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补偿工作进入可运行阶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主要用于赔偿或者补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的应急处置费用、控制或者清除污染措施费用、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费用等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的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例如:渔民因清洗或更换网具而无法捕鱼的收入损失、海滨浴场由于油污污染而遭受的门票损失、计划采取的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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