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科研收入
非科研收入是依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非科研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2,属于收入类科目。科研收入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承担非科研项目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政府制度下关于“非科研收入”的补充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2非科研收入”明细科目
“410102非科研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技术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活动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
技术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学术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科普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试制产品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试制中间试验产品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教学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非科研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非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中:科研活动费用”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研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非科研活动费用”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非科研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收入费用表有关项目的说明:关于“非科研收入”项目,披露“技术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活动收入”和“教学活动收入”等构成项目的金额。
非科研收入的账务处理
本科目应当按照非科研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非科研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非科研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非科研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非科研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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