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金融  >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也就是“以新贷偿还旧贷”,是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

目录

产生原因

  “借新还旧”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展期,性质上属于债务更新,其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展期,从而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这种操作模式被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一方面,部分借款人为了达到短期借款长期使用的目的,主动进行“以新贷偿还旧贷”而不办理延期手续;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基于考核和监管的压力,也更希望通过该种方式消灭逾期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因此,“以新贷偿还旧贷”成为金融机构保全资产和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认定条件

  第一,应当存在两个借款行为,后借款行为发生时前借款到期而未获清偿。

  第二,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如同一借款人从第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所欠“旧贷”,则不属于“借新还旧”;如新旧借款人不同,即使存在新贷款还旧贷款的情形,也不构成“借新还旧”,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

  第四,借款人与贷款人需要形成借新还旧的合意。这种合意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实现,合同中明确指定新贷用于偿还旧贷。

合同效力

  “借新还旧”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新贷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即使存在相关的内部规定,贷款人违规贷款系其自身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双方签署“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效力不应受此影响。

信贷风险

  1、合规性风险:实践中“借新还旧”业务无法律及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对“借新还旧”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存在合规性问题。

  2、资产质量失真风险:“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账面上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但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反而会导致风险累积。

  3、银行管理不良影响:大量开展“借新还旧”业务会让银行工作人员不再重视不良贷款压缩考核的权威性,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同时,可能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协作作假,陷入涉嫌犯罪的泥潭。

  4、脱保风险:在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该第三方不知晓新授信用途为借新还旧,可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这给银行追责带来困难。

  5、资金流向不明风险:“借新还旧”贷款资金如果直接进入到非借款人账户,那么借款人可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承认办理过“借新还旧”业务,拒绝归还借款。

  6、信誉风险:大量开展“借新还旧”业务,很容易给客户传出“银行贷款还不了不要紧,借新还旧就行”的错误信息,从而降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和还款意愿。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无还本续贷    下一篇 AB贷

标签

参考资料

[1].  金融案鉴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借新还旧”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https://mp.weixin.qq.com/s/y8rwgxHEqbihg8M4nGaAA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