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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术语

  竣工日期是工期的终点,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或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3界定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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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怎么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般来说,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同时,从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关系

  通常意义上的“竣工”,其内涵包括通过竣工验收之意,以便与纯粹的“完工”相区别。但在确定竣工日期之时,需要考虑行业规则,考虑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不同。

  竣工日期不同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期是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其与开工日期首尾呼应,决定了工期长短和工期责任。竣工日期侧重于“活干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侧重于“检查完”,两者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则变相延长了工期,对施工人有失公平。现有行业惯例中,多数观点主张,工程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以验收各方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验收记录形成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9条并未排除当事人对于竣工日期的约定,如果当事人采用了行业示范文本或在专用条款中对竣工日期作了特别约定,则应当予以尊重。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关系

  完工日期是指施工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施工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完工日期一般来说是施工方的单方行为,即施工方的完工。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通过有关,一般来说是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双方行为。只有在工程经建设方竣工验收通过,或者施工方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建设方拖延验收,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方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才有竣工日期一说。没有上述所列的三种情况,就谈不上竣工日期,但却仍然存在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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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河南辰文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E4pg2iFNRLCBSZGC8VG1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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