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基准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b)款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计算补贴幅度时,如使用中国数据存在特殊困难,则该成员可使用第三方数据("外部基准")。由于该条款纪律性不强,很容易被世贸组织成员滥用,即不采用中国数据,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相关数据(如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人为抬高补贴幅度。而且,条款对该方法使用期限未作限定。目前,外部基准的使用是我企业被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外部基准概念理解
根据《SCM协定》第1.1(b)条规定,财政资助需要授予利益才能构成补贴,即接受者需要获取一定的利益。而这种获益是否存在,必须有一个可比对象,即没有接受财政资助的情况下或者说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接受者本应获得情况。因此,很多补贴项目是否授予利益的比较对象都是正常或市场条件下的,通常此类价格被称为外部基准,如贷款利率,外部基准可以是其他国家银行的利率;土地和原材料也可以是其他国家企业在市场上采购土地使用权或原材料的真实价格。也就是说,外部基准是一个市场的价格或利率,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单一汇率制的情况下,任何货币都只有一种汇率,所以并不存在一个真实的外部基准。为解决这一问题,《反补贴新规则》设立了一个理论上的均衡REER来作为汇率比较的外部基准;但是《SCM协定》并不允许使用一个理论上基准来确定是否存在利益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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