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
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陪标特征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3、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4、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5、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8、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9、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0、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1、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陪标风险
帮助同行陪标围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下面以案例进行说明:
王总是一家建筑公司老板,自踏入建筑行业开始,只要有政府招投标项目,都有同行请求帮忙陪标。前几年,王总还能坚守底线,认为陪标行为可能违法,搞不好要吃官司。可是被要求多了,而且看到行业内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就渐渐放松了警惕。从同意帮助同行陪标,发展到只要有招投标项目就主动寻找其他投标人一起围标,并从中牟利。对自己想中标的项目,也寻找同行帮助其围标。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王总及其公司通过参与布点报价提高中标概率、谋求评标专家打高分等方式串通投标共计20余次,非法获利100多万。后经法院审判,认定为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串通招投标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类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投标、招标活动本意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后为惩治该违法行为,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该罪名。
串通投标行为表现之一主要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主要方法是统一布点报价,导致招标人的招标目的可能落空,并排挤了其他投标人。更有一些单位长期通过围标获得好处费,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标人的利益。
串通投标行为表现之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特别是在某些国有资产使用的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招标人内定中标,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而且此类串通招投标的行为中,往往伴随着公职人员的贪腐和商业贿赂,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危害性。
企业招投标领域的合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企业参与各种项目的招投标越来越普遍。为此企业应当树立公平竞争的理念,对员工进行法务知识培训和合规教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杜绝被动或主动的陪标、围标等行为。重视标书制作、保证金缴纳过程中的细节关注,避免引起合理怀疑。
企业作为招标人时,要注意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事先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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