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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

  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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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

  与横向垄断协议相比,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2、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具有一致对外性。

  3、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指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二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三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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