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和解是仲裁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仲裁法》有关仲裁和解的规定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义务方即时履行了义务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若义务方不能即时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与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就某些争议自行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
仲裁调解与和解主要的特点
(1)仲裁调解与和解有较大的灵活性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调解人可以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各种方式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或解决争议的方式,自愿达成协议,和解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在庭外达成协议。
(2)仲裁调解与和解的法律强制力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但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达成仲裁调解与仲裁和解后的处理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公章,送达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未达成仲裁调解与仲裁和解的处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终止调解,仲裁庭应当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未达成和解的,则继续推进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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