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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上市

在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

  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又称第二上市,是指公司在两地或以上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通过国际托管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跨市场流通,上市地的主次之分。

  这种方式主要以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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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每一份DR都代表一定数量的外国公司股票。

二次上市案例

  2025年5月20日,宁德时代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该公司2018年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挂牌上市,此次在港交所二次上市后,成为国内首家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动力电池公司。

二次上市要求

  当中概股在美国以ADR形式上市后,在香港作二次上市的,因为美国作为主要上市地具有主要监管的责任,香港联交所会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核标准。

  《上市规则》第19章C对第二上市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已在合资格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

  (二)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1)上市时的市值至少400亿港元;

  (2)上市时的市值至少100亿港元,及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港元。

  (三)没有不同股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第(1)及第(2)段(「准则A」);或第(3)及第(4)段(「准则B」):

  准则A:

  (1)在合资格交易所(适用于任何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或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仅适用于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且业务重心亦不在大中华地区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并且于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

  (2)上市时的市值至少30亿港元。

  准则B:

  (3)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4)上市时的市值至少100亿港元。

与首次上市的区别

  二次上市和首次上市的区别在于公司在交易所上市的次数和地点。

  首次上市是指公司第一次在任何交易所上市,通常称为IPO。而二次上市是指公司在国内交易所上市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再次上市,需要符合两个交易所的规定。

  对于公司而言,二次上市和首次上市都有助于公司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提升产品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并扩大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与双重上市的区别

  二次上市与双重上市都是指公司于两个或多个不同交易所上市,但双重上市特指一家公司股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交易所上市,各上市地均为独立上市地,不存在主次之分。

  在监管方面,双重上市需同时接受两地监管。若企业选择在两地双重上市,必须完全遵守两地交易所的规定。两地股票相对独立,但需同时接受两地监管,因此通常比二次上市要求更为严格。

  在流动性方面,双重上市的股票无法在两个市场间跨市场流通,其股价表现相对独立,可能会导致价格差异。而二次上市的股票则可在两个市场间跨市场流通。

  在发行政策方面,双重上市需同时符合两地监管机构的规定,上市流程相对繁琐,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成本费。而二次上市则可享受第二上市地的部分规则的豁免权,上市步骤更为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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