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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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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理解与适用】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条首先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扩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广度。《民法总则》创设了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典》予以了延续。赋予这些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法调整。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从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平等主体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关系,但只要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即可判断其具有平等性。

  平等是指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不涉及在政治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问题。

  平等主体主要表现:

  (一)法律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正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就不完全是平等的。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平等之外,民法已开始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平衡。

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间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1)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2)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时贯彻人本主义,其基本理念就是强调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

财产关系

  说到财产,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房屋、车子、手机、电脑、金钱等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除了这些有形财产外,还有一些无形财产,如网络上比较流行的虚拟币等。与这些财产相对的就是财产权,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一般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主要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了拥有财产并享有财产权利,我们在劳动生产、参与分配、消费、交换中与他人发生一定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民法典》中便称为财产关系。

  简单来说,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以财产为媒介,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就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就是财产归谁所有及怎么使用、处分财产的关系。比如,你的房子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将房子出租出去,还可以把房子卖了,这些行为体现的就是财产所有关系,其向社会公众宣示的是你对房子享有所有权。而财产的流转就是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物的流转、遗产流转及其他财产流转,最常见的是物的流转关系。比如,买手机时,对你而言流转的是金钱;对于商家而言,流转的就是手机。遗产流转就是常说的继承,逝者的合法私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调整的财产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比如,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本质上属于财产关系,但不由《民法典》调整,而由《税收征收管理法》调整;再如,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出具了罚单,这里面蕴含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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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每日一典】第二条 调整对象|火洲中院   https://mp.weixin.qq.com/s/A0NIGDuxug2LFvZiGLYsRw
[2].  以案说“典”:民法的调整范围|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mp.weixin.qq.com/s/E4nGCHeszh80seK3ce1ta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