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给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通常是针对那种对物权的侵害正在进行且持续发生的情形。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害后果发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然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人必须要证明某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正在持续。如果损害发生以后将会立即停止,或者已经停止,也没必要请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请求权构成要件
停止侵害请求权构成要件:
①人格权(法定人格权权益)之享有或者行使处于受侵害的不圆满状态;
②请求之时,侵害行为仍在持续中或者具有重复侵害的可能性;
③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A 原则上,推定侵害具有不法性,但加害人得反证证明侵害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从而免于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B 在加害行为涉及言论自由时,应调和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通过利益衡量认定违法性之有无。
停止侵害的适用场域与适用条件
停止侵害,强调的是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妨害并且侵害行为正在持续。其着眼点在于侵害“行为”的“停止”,不同于“妨害”存在或将发生的“后果”样态。也就是说,造成“妨害”或“损害”这一过程性概念就是“侵害”。因此,不仅妨害正在持续中的情形存在可以被“停止”的侵害“行为”;所有物被侵夺或扣留中亦存在可以被“停止”的侵害“行为”;甚至在“将来的妨害”要产生的情形下,也存在可以被“停止”的侵害“行为”。无论是“排除妨碍”,还是“消除危险”,指向的都是“妨碍”或“危险”结果的存在,但“停止侵害”指向的却是“行为”,“侵害”的结果可能是“妨碍”或“危险”。一个未造成任何法律后果(包括已发生的妨害、妨害的危险、损害或不当利益等)的“侵害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具有评价意义的。只有将行为与结果结合起来,方具有分析意义。换言之,由于侵害(行为)可能导致妨碍(妨害)、危险(将来的妨害)、损害,同时也正因为侵害(行为)导致了这个(些)后果,所以救济的第一步就是要停止其侵害(行为),有些情况下则要实施积极作为行为加以妨碍(害)排除,或回复原状。换言之,“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皆有并存空间。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控股股东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