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式票据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记名式票据的注意事项
1、记名式票据所记载的收款人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据的权利为全体收款人所共有,票据转让时应由记名的所有收款人同作背书,如记载的收款人为某甲或某乙,则其中任何一人可行使票据的全部权利。如票据所载的收款人是虚构或根本没有此人,则可以付款给来人。
2、记名式票据在收款人名称后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称为指示式票据,可由收款人以背书并交付票据转让其权利。无记名的或以来人为收款人的票据,称为来人式票据,持票人可不经背书仅以交付票据转让其权利。记名式票据在收款人名称后,没有“或其指定人”字样,但无不准转让或类似的记载的,收款人亦得以背书并交付票据转让其权利。记名式票据如写明只付交某人,或写明不准转让的,该票据的债务人仅对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负责。如收款人仍将票据转给他人,由于后者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债务人提出诉讼。
票据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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