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箱费
滞箱费(DETENTION)是指收货人超过免箱期未能还箱而收取的费用。一般是由船公司收取的,不同的船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是超过免箱期后,按天收取滞箱费。所以船到港后,为了避免产生滞箱费,必须及时完成进口清关以及安排提货,并且将空箱及时归还到船公司指定的地点。如果货主使用的是SOC,即货主自备箱,则不会产生滞箱费。
滞箱费的计算
此前,对于滞箱费的计算标准争议颇多,但随着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发布尘埃落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网站公布的标准
《纪要》第六十五条规定滞箱费的计算标准,运输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运输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承运人网站公布标准或者同类经营者网站公布的标准计算。
(二)应以同类新箱市价一倍为基准限额
《纪要》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和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滞箱费应在合理限度之内,应以同类新箱市价一倍为基准,酌情适当浮动或者调整。
(三)新箱市场价格可以以大型集装箱出租商公布的价格作为参考
新箱价格随航运市场的变化而波动剧烈。根据世界前两大租箱公司Triton International和Textainer的相关数据,新箱价格已经由每标箱近4000美元的峰值降至目前的每标箱3400美元,但仍高于疫情前每标箱3000美元的历史高点。而冷藏箱的价格往往是干货箱价格的10倍左右。
滞箱费常见问题答疑
1问:滞箱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滞箱费指货主超期使用集装箱而需要支付给承运人的违约赔偿,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双方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因此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主张滞箱费。
但如果滞箱费产生在目的港,那么收货人在接受提单前,不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承运人不能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如果收货人接受了提单,那么收货人愿意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束,承运人可以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承运人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滞箱费,托运人承担之后可以向收货人追偿。
2问:货代是否需要承担滞箱费的责任?
答:货代全称货运代理人只是货主的代理人,与承运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是货代存在过错并且由于其过错导致滞箱费的产生,货主承担了滞箱费之后是可以向货代进行追偿的。根据举证规则,货代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是需要证明滞箱费的产生并非因其过错产生。
如果货代是以无船承运人(NOVCC)的身份对货主签发了提单,此时货代的身份相对于承运人而言是托运人身份,而相对于真正的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身份,那么他需要对真正的承运人承担了滞箱费之后向真正的托运人进行追偿。
实践中,货代接受托运人委托后,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货代与船公司形成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货代行为属于间接代理,托运人与船公司之间往往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在产生滞箱费时,如果货代不能向实际托运人充分披露实际的承运人以及滞箱费的产生,货代在向船公司承担滞箱费后不能向实际托运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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