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结汇
国家外汇结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国家外汇结汇(1201)”会计科目,属于运用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在当地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
国家外汇结汇的会计核算
收到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扣除的运保费、佣金、赔款以及偿还贷款等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在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核算。
内部往来和全国联局往来科目经与有关账务核对无误后,应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国家外汇结汇的相关会计分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具的《出口收汇结汇水单》、《出口收汇结汇证明》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根据以上原始凭证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项
二、收到从出口收汇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和归还以进养出周转金凭证后,凭扣除各项费用、贷款等凭证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贷:国家外汇结汇
三、如果收到不应在结汇地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的贸易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证明时,凭以计算侨汇留成和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手续。收到外汇结汇证明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五、各分局收到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中央在地方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并应由中央部门办理留成和上缴外汇的结汇证明时,应将这部分外汇设专户存储,并按月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会计分录如下:
1.收入外汇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 单位户
2.划转外汇时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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