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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配留成外汇

会计科目

  待分配留成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待分配留成外汇(1106)”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地方和中央单位待分配的留成外汇。

目录

待分配留成外汇的会计核算

  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核拨留成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则表示尚未分配的留成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留成、非贸易留成、其他等项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二级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账户明细核算。

  在收到当地经贸部门转来的上缴外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额度入账通知单后,应及时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分配外汇手续并填写回单通知经贸部门和有关单位。

待分配留成外汇的相关分录

  一、对经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转入待分配留成外汇账户的外汇,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单位户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或有偿户

      待分配留成外汇——贸易外汇——单位户

  二、将待分配留成外汇划转企业留成账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分配留成外汇

    贷:内部往来

  三、侨汇收入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证明时,凭以计算侨汇留成和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外汇结汇证明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2.办理留成和上缴国家外汇时

  借: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3.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局往来

  4.办理留成入账通知时

  借: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内部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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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3333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