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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外汇收汇

会计科目

  非贸易外汇收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非贸易外汇收汇(1102)”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非贸易外汇结汇证明所反映的非贸易外汇额度。

目录

非贸易外汇收汇的账务处理

  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转出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该科目月终应无余额。

  本科目下分年度按照侨汇、旅游、黄金生产、劳务承包、民航、铁路、邮电、保险以及其他等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非贸易外汇收汇相关分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证明时,凭以计算侨汇留成和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外汇结汇证明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2.办理留成和上缴国家外汇时

  借: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3.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局往来

  4.办理留成入账通知时

  借: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内部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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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3333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