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继承财产转移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需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列明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编号、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时间、受理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及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所有资料齐全”印章)并加盖业务印章。
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加盖业务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