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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联系原则

税收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也称归属原则,是指只就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只有那些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的活动有关的其他所得,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由收入来源国课税。依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

目录

实际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

  实际联系原则是大多数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在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问题上采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和应依何种标准判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一笔具体所得,与该企业设在另一方境内的某个常设机构是否存在着实际联系。由于各国签订的协定中通常本身未就”有实际联系”一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规定,这也是在协定适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

实际联系原则的运用

  实际联系原则已得到国际公认。中国与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等数十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跨国营业所得课税范围,都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其中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

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的比较

  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是两种不同的原则,引力原则是就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所有营业活动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在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问题上,联合国范本主张实行”引力原则”。按照这种”引力原则”,居住国一方企业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企业来源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尽管并非是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取得的,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或与其相类似,来源地国都可将它们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征税。

术语解释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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