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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归属原则

税务术语

  利润归属原则指的是,缔约国另一方对缔约国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其所在国家的利润,还包括其在该国境外取得的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直接拥有关系或实际经营管理关系。

目录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归属原则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归属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1、实际联系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的股息、利息收益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至于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

  2、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所取得的其他营业所得,尽管未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本身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来源国都可以将它们归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项下进行征税。

  除按实际联系原则归属利润外,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虽设有常设机构,但绕开常设机构自行在收入来源国开展营业活动,如所开展的营业活动与常设机构营业活动相同或相似,也可将其利润归并到常设机构一并征税。营业利润条款优先于单项所得条款。

相关术语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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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五_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186/c1706967/content.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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