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是指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
用能单位的解读
2020版该术语定义为: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
2008版该术语和定义与2020版相同。
理解该术语,我们应结合第一章范围中用能单位含次级用能单位或其组成部分来理解。同时,结合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理解,GB17167中用能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单位,次级用能单位是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GB/T 2587用能单位范围涵盖了GB17167中的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理论上只要有确定的边界,就可以计算综合能耗,大多数情况下,对综合能耗进行计算的单位就是GB 17167-2006中的“用能单位”,但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可能也需要对分厂、车间、工段等“次级用能单位”或者生产线、某种产品、某道工序进行综合能耗的计算。对地区、行业及部门也可进行综合能耗的计算。因此,用能单位这个概念需要结合实际用用来理解。
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法》规定具有下面情况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省(区、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
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实施方式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及时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逐级报送审查结果。
(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三)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各地区要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拓宽用能数据来源,丰富能效诊断方式。
解读《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能源计量与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企业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基础,而能源计量又是基础中的基础。如果企业没有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就难以获得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无法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和统计,企业的节能降耗也就无从谈起。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合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二是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检定和校准以保证其准确性;三是将能源计量器具的数据作为企业能源消耗管理的基础数据,以保证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的准确性,做到心中有数。能源计量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进出厂能源量的计量,而是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之中,通过计量的量化跟踪和量化考核发现工艺缺陷、技术潜力和管理漏洞,及时加以改进提高,促进技术进步,把节能挖潜落到实处。
01 标准更新顺应时代发展
早在1997年,我国就制定发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GB/T17167-1997)。作为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97版标准对提高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6年《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对其进行了替代,标准名称改为通则,由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说明标准只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提出的一个比较通用的、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02 概念解析把握关键要点
用能单位:标准把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要求从企业拓展到了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其中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与供能单位有独立核算关系的非法人单位,如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虽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由于要进行用能核算,所以也被作为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都被称为“次级用能单位”。也就是说,次级用能单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如果某次级用能单位的能耗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那它就属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按照标准,这样的单位就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是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与单位的级别、大小没有关系,只与其耗能量相关。
配备率:97版标准中提到“计量率”、“合格率”、“受检率”、“使用率”等多个指标,而06版标准中只使用了“配备率”一个概念,只有那些实际已配备了并且检定合格的能够正常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才能被算作已配备的计量器具,对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都不能计算在内。
03 五大条款强调节约能源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强制性的。这一要求是基本的、必需的。作为对外结算的用能单位,如果不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就没有了贸易结算的基本条件,能源管理就无从谈起。
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仪表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用能单位对其下属的次级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如果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没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强制要求,就无法做到有效的管理。
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技术管理的关键,它关乎用能单位的设备先进性考核、设备运行考核、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考核等技术核心指标。主要用能设备没有配表,这样的能源计量无法提供真实的能源分析数据。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是强制性的。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实行分级要求,即对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分别提出计量要求。标准中规定,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除外)。对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来说,其配备率要达到100%确有很大困难。比如对蒸汽的计量,有的企业用汽设备很多,但单台用汽量并不大,如果强制要求这些设备都配备仪表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标准从实际出发,就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而言,对重油和渣油、煤气和天然气、蒸汽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另外,对于余热资源的计量,主要是对介质温度、流量和压力的测量。在生产工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参数一般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可以采用便携式测量仪表临时测量或请专业测量队伍予以检测的方法,因而标准中对其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也要低些。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准确度等级要求是强制性的。对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要求,是能源计量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不提出这种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就是一句空话。鉴于能源计量器具在不同场合对准确度等级要求差异很大,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能源计量器具价格差异也很大,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只对“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了强制性要求,而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所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未进行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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