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是一种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它既包括实体行为,也包括程序行为;既包括侵益行为,也包括授益行为;既包括羁束行为,也包括裁量行为。
就具体情形而言,主要包括: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职权法定,并且任何职权都有边界。行政权限包括行政主管权、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决定权。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三是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的。应当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由立法法和其他法律作明文规定。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就这些“法律保留事项”作出决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四是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公民的权利可分为一般权利与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直接设定并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效的。
五是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这是民法和行政法共同遵循的规则。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都必须绝对遵循,违反了会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的规定。
六是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具体包括:国家和社会公序;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他人人格尊严;家庭道德关系准则;其他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也应当无效。
七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行政机关或者他人犯罪的。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行政主体自身或者他人犯罪的,说明该行政行为具有极端的违法性,当然无效。
八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民事关系无效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导致行政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同时也会大量地导致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如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会导致婚姻关系(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会导致相关民事关系无效的,该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九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会导致“行为不能”的。如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作出一种互为因果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是无法做到的。
十是因相对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该行政行为作出的,或者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作出并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这种背景下的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十一是明显违反法定主要程序而导致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具备合法要件,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违法”。按照违法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其中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所以无效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情形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问题上,理论上争议较多。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但也有学者认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不产生对行政法律关系参与人约束的效力,任何人无尊重的义务,不需遵守和执行。所以,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认定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突破,特别是对公定力的冲击最大。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角度而言,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即使违法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确认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有效的。从法治的角度而言,我们也不能过分地保护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滥用权利,随便将违法行政行为宣布无效而不予遵守,则不利于社会和法治的稳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成为行政行为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难题,需要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重塑。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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