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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本债

  二级资本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用于补充二级资本的债券。

  二级资本债可以补充商业银行二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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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格标准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2012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重新明确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工具标准,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前期主流品种因不合规而被逐步边缘化,二级资本债作为“标准化”的资本补充工具应运而生。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二级资本工具的主要合格标准包括:(1)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2)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3)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最低核心一级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5%、8.5%和10.5%。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商业银行可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满足监管要求,有利于优化结构以及增加抗风险能力。

发行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要满足一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来看,就全国性商业银行而言,需要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总发行额度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就其他商业银行而言,需要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总发行额度不超过核心资本的30%。

  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资本管理办法》第33条-第37条明确规定了二级资本债的具体计量方法。如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等。

核心条款

  次级条款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支付顺序均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次级条款是二级资本债的核心条款,是能作为增加银行资本的关键条款。

  减记条款

  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将本期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即债券被永久性注销。“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提前赎回条款

  二级资本债主流的发行期限为5+5年,即债券期限为10年,在第5年末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提前赎回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选择行使提前赎回权,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批同意,并且满足“发行银行赎回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不赎回的影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的效果随着到期日的临近逐年减弱,因此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行使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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