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
指定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1)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2)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3)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问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区别
第一,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有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第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第三,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出具的指定书。指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在我国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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