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四十条并参考应用指南,“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因此,应收融资租赁款属于金融工具,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金额不重大的,应当以“其他资产”项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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