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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顾名思义就是允许买方在一段时间内先行试用商品,再行决定是否购买的一种买卖方式。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并由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段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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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买卖生效条件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可以试用标的物,即买受人可以进行试验性、检验性使用。这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

  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一般买卖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但需要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合成才生效。试用买卖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以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认可为生效条件。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的认可,完全由买受人自己意志决定,不受其他约束。即使标的物质量完全符合购买的目的、质量要求,买受人仍然可以拒绝。

试用期内标的物使用费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后,在条件成就之前,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只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单方撤回或随意变更,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在条件成就之后,该法律行为才发生或失去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后才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除合同拘束力带来的先合同义务之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尚不存在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合同,但作为特种买卖,具有不同于一般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特性。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买受人同意购买前,合同并未生效,当事人之间尚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但买卖双方之间就标的物的试用存在相应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提供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可以试用的标的物。无论买受人是否实际进行试用,出卖人均负有该义务。试用的形式可依约定或便于买受人试用而确定,可以交付转移占有,也可以在出卖人的场所进行。出卖人不予提供的,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或主张解除合同。

  2、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试用。试用是买受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当然可以放弃试用的权利。但买受人的试用行为以检验、试验标的物的性能、功效为限,而不得为超出限度的非试用行为。

  3、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是买受人单方的、任意的权利,无论买受人是否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也无论买受人在试用后对标的物是否满意,均有权同意或拒绝购买。

试用买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试用买卖的特殊性是买受人经过试用期的试用,并对标的物认可后才生效,因此,使用买卖标的物瑕疵,由谁负责呢?买受人是否还可以就标的物瑕疵问题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呢?

  如果标的物瑕疵在使用期间可以发现的,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接受和认可。如果标的物瑕疵在试用期内无法发现,则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责任。

试用期内孳息的归属

  孳息应该与物的所有权保持一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则孳息归属于买受人,标的物没有转移,其孳息归属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是不一致的,在买受人经过试用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具有溯及至合同成立时。这是与一般买卖合同有区别的地方。

  通俗的说:买受人同意购买的,孳息物属于买受人;买受人不同意购买的,孳息物归属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常见问题解答

  1.试用商品是否必须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所以,试用的商品并非必须购买。

  但是,上述对于视为购买两种情形的规定需要提前知晓,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2.试用期限有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试用买卖合同,是可以约定期限的!

  合理使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损坏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释义:试用买卖中,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亦附有条件。

  试用期内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故不应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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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商品试用后 必须购买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wZscBHHR628yImjhxnEYGw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