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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包括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符合有关条件可提供服务的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皆可依法平等准入。

目录

实施情况

  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早是在外商投资领域。2017年,我国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际上涵盖了商业存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但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仍然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

  2021年7月,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1年8月起施行。该清单系统完整地作出海南自贸港服务业的开放安排,明确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3种模式的管理,包括11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是我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

  2024年3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发布,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准入的“基准线”。

  2024年3月,《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发布,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清单内容

  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均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门类。其中,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

实施意义

  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标志着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形成了跨境服务贸易梯度开放体系。可以说,这是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方向,也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合作提供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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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s://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list/fmqd/1/cateinfo.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