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411号科目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第411号科目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属于地勘拨款与支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从前期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全过程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应负担的管理费用)。按规定预提的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完地质项目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的衔接规定: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加工物品”科目的解读:
“加工物品”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主要账务处理
1.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地质项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通过“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将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和应负担的管理费用转入本科目,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科目。年终,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发生超支,作相反分录。
3.地质项目完成,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时,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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