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阅读全文:]
摘要: 第二性权利也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阅读全文:]
摘要: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阅读全文:]
摘要: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阅读全文:]
摘要: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阅读全文:]
摘要: 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阅读全文:]
摘要: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阅读全文:]
摘要: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