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分录
收到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同时做以下分录:
借: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缴款项时:
借: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做以下分录:
借: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贷: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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